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消防救援学院(以下简称“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维护学院办学声誉,保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消防救援学院(英文名称:China Fire and Rescue Institute)是应急管理部直属高等院校,是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院校代码:10039,北京地区招生代码:243。
第三条 本章程中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是指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办学层次包括高中起点本科(以下简称“高起本”)、专科升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学习形式包括业余和函授2种。
第四条 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采用“在线网络教学+线下集中面授”的混合式教学模式,平时以学生在线学习为主;集中面授时间由学院商相关总队级单位确定,地点由校外教学点统一安排。
第二章 招生专业、计划和学费标准
第五条 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专业为消防指挥、消防工程、抢险救援指挥与技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具体招生专业以省级招生考试院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招生省份 | 专业名称 | 层次 | 基本学制 | 学习形式 |
北京、山西、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14个省份 | 消防指挥、消防工程、抢险救援指挥与技术 | 高起本 | 5年 | 业余(北京) 函授(其他省份) |
消防指挥、消防工程、抢险救援指挥与技术 | 专升本 | 2.5年 | ||
辽宁 | 消防指挥、消防工程 | 高起本 | 5年 | |
消防指挥、消防工程、抢险救援指挥与技术 | 专升本 | 2.5年 | ||
江西 | 消防指挥、消防工程 | 专升本 | 2.5年 | |
福建 | 消防指挥、消防工程 | 专升本 | 3年 |
第六条 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计划,由学院统筹报名情况和办学规模,商相关总队级单位拟制,报应急管理部审批,以教育部下达计划为准。
第七条 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业余学费按北京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物价部门备案的标准执行,按年收取。函授学费参照业余学费标准执行。如上级主管部门有新的文件精神,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章 报考条件
第八条 学院面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招收经各总队级单位批准同意报考,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身心健康,品德良好,国家承认学历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不招收各类高、中等学校在籍生,以及其他社会人员。
第九条 报考高起本的考生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或以上毕业证书的人员。
第十条 学院接收各类符合国家规定免试条件的考生。经本人向学院申请,由省级招生考试院成招办进行资格审核,可免试入学就读专升本相关专业。
第十一条 考生一般应在工作或户口所在地报名并参加考试,所有参加全国统考和免试入学的考生均须办理资格审验和志愿填报等报名手续。北京地区的考生须持本人北京市居民身份证或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居住证。
第十二条 学院所有招生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专升本学生不加试专业课。
第四章 入学考试
第十三条 北京地区考生的入学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详见北京教育考试院官网(https://www.bjeea.cn/)。其他省份考生请登陆当地招生考试院网站查看。
第十四条 考生应自觉遵守考试纪律,杜绝违纪、作弊行为,诚信应考。对违反考试纪律者,由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33号)和《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条款处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录取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招生计划,在符合报考条件、投档成绩达到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按考生所填写的志愿专业和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符合国家规定提档照顾政策的考生,其增加投档的分数计入总成绩。
第十七条 学院具有根据实际上线考生人数调整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的办学自主权。
第十八条 录取工作结束后,学院将短信通知考生录取信息,被录取考生登录学院网站下载打印《录取通知书》和入学须知。
第六章 新生入学和复查
第十九条 被录取考生应按新生入学须知,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报到、缴费和注册等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办理入学手续的,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一周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院将进行入学资格复查(专升本新生需进行前置学历资格审查,须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不符合报名、录取条件或有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取消入学资格。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第七章 毕业
第二十一条 学院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的学员,由学院颁发国家承认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位条件的学员,由学院根据有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其他相关事宜,可通过学院网站、咨询电话等方式了解。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和收费,不做任何关于招生考试或录取的承诺。
第二十三条 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一)通信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南雁路4号,邮政编码:102202;
(二)宣传网站:https://www.cfri.edu.cn;
(三)电子邮箱:cfri_jj@163.com;
(四)咨询电话:010-69787049。
第二十四条 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实行“阳光工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各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举报电话:010-69787133。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中国消防救援学院继续教育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