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防救援学院本科教育

China Fire And Rescue Institute Undergraduate Education

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课程考核组织与管理工作,促进考试公平公正、严肃考风考纪,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中国消防救援学院学员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考核是教学运行过程的重要环节,是促进学员学习、检查教学效果和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学院鼓励广大教师按照先进的教育教学思想和理念,遵照教学规律,有组织地开展考核模式和考核方式的改革探索与实践,创造多样化的考核方式。通过考核,更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学员的学习效果、知识运用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  职能任务

第三条  课程考核工作实行学院、教学单位两级组织管理。

第四条  教务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全院各项考试工作,协调处理学员考试违纪作弊和其他突发事件。

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按照规定做好考核准备,任课教师、监考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正常考试秩序。

第六条  学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课程考核,自觉遵守考试纪律,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共同维护考场秩序。

 

第三章  课程考核基本要求

第七条  学员应当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才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记入学员成绩单和管理档案,并在学员毕业(结业)时完整真实地归入学员本人档案。

第八条  课程考核类型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门课程的考核分为正考、缓考、补考。

第九条  课程考核方式,通常可采用开卷考试、闭卷考试、上机考试、口语考试、实操考试、讨论、答辩和课程论文等形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确定,并在开课伊始向学员公布。

第十条  课程内容相同、有多名教师主讲的课程,应由课程负责人确定统一的考核方式,经教学单位同意后,报教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笔试时间(含闭卷考试、开卷考试或开闭卷考试相结合)一般为90~120分钟。其他特殊情况,经教学单位同意后,报教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期末考核以考试的形式进行,一般采取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口试等方式,或上述方式相结合。其中,基础必修课、学科基础课、专业必修课的期末考试原则上采取闭卷考试的方式。

 

第四章  考核的命题与管理

第十三条  试卷命题

(一)试卷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核学员对于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理解掌握情况及应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应有一定的覆盖面,全面考察学员对于知识的掌握能力;同时具备一定的难度和区分度,在保证客观性、代表性的基础上具备一定程度的灵活性。

(二)课程代码相同、考核方式相同、由不同教师授课的课程,应统一命题。并鼓励根据教学大纲建立题库。

(三)试卷命题要严谨,因命题错误或书写错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追究命题人、审核人责任,具体按《中国消防救援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处理。

(四)试卷命题通常采取试题库管理系统自动组卷或任课教师命题。任课教师命题时,应拟制A、B两套难易相当的试题,在知识单元、考题类型、题目数量、测试难度和分值上应当相当且试题重复率不得高于最近四年内容的20%。两套试卷,均需提供标准(参考)答案,每道大题的标准(参考)答案要标出步骤分数。

(五)试卷拟制后,教学单位必须指定命题教师进行试作,一般要求教师和学员完成的时间比为60:90分钟或90:120分钟。

(六)所有考核试卷或答题卡一律按照《中国消防救援学院试卷标准格式及要求》进行命题。试卷或答题卡中要留出答题空白处,根据试题情况和考试人数可配备适量草稿纸。

第十四条  实操命题

(一)实操命题应着重考核学员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组织指挥以及实际技能的掌握情况。

(二)涉及使用的器材须按考核内容要求准备,不得随意更改器材类别。

(三)任课教师应对考核程序和要求提前做好相应规范,明确评分标准。

第十五条  考查命题

考查课命题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及教学内容自行安排。

第十六条  全部命题完成后,试题和标准答案提交教学单位负责人审核,报教务部门选定。

第十七条  试卷管理

(一)试卷命题人、审核人、教务部门等相关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严禁泄漏考题。试卷传递要确保保密和安全,试卷及相关内容的电子版不得使用网络工具、电子邮件等不安全传输方式传递。若有泄漏追究泄漏者责任,按《中国消防救援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二)考试试卷(含开卷、闭卷、随堂考试等)必须由教务部门统一印制,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在教务部门之外的地方印制试卷,也不允许将题目写在黑板上来代替试卷。采取上机考试的课程,应确保存储试题的计算机或服务器的网络安全。

(三)考试试卷须在考试前由任课教师或教学单位指定负责人提前2周送交教务部门。

 

第五章  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每学期的最后两周为考试周,所有课程均应停课考试。闭卷考试一般应集中于考试周进行,其他形式的考试可安排在最后一个教学周随堂进行,也可以根据课程进度,随堂组织考核,考核时间应提前2周报教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考试周期间的具体日程由教务部门统一排定,其中,采取开卷考试或口试的课程应予以特别注明。《课程考核安排表》一般提前2周公布。

第二十条  因重修或其他原因导致考试时间冲突的课程,一般安排在考试周的周末进行,具体考试安排和监考教师、学员名单由教务部门在考试开始前1周公布。

第二十一条  教务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巡视员参与考场秩序的维护工作。巡视员一般由教学督导员、返(外)聘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组成。巡视员应依据《中国消防救援学院考场巡视人员职责》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和教学单位应做好考前部署和教育工作,主要包括:

(一)教务部门负责组织召开学院期末考试工作会议,明确相关任务,协调组织监考教师、巡视人员及相关岗位人员的培训工作,强调考试要求及有关规定。

(二)各教学单位负责召开考试工作会,组织授课教师及相关人员学习有关规定,强调命题要求,熟悉各项工作流程。

(三)学员管理单位负责组织考风考纪教育,学习相关规定,提倡平等竞争,杜绝考试作弊。

(四)教学保障部门负责对考试前所用考场的检查、维修,加强公共教室的环境维护,并根据考试安排调整打铃时间。卫勤保障单位应对因病不能参加考试的学员认真检查,开具病假证明,安排好值班人员,随时处理考核过程中的突发问题。

 

第六章  考试、监考与巡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前任课教师须告知学员在考试时允许携带的考试辅助工具,不在允许范围内的其他物品,特别是手机等通讯工具禁止带入考场。对于开卷考试,要特别强调要求,任课教师要提前向学员明确允许携带参加考试的材料、工具等范围。

第二十四条  考试安排 

(一)不在考试周的考试及考查课的考核,任课教师提前2周将考核时间、考核地点、考核方式、考核时长备案给各教学单位,并按要求上报教务部门备案。如需另外申请或增加考核地点,学员人数较多须向教务部门提出需求,统筹安排考核时间及地点。

(二)在考试周考核的课程,考核时间由教务部门在当学期开学前安排。考核地点在学期内安排,监考人员由教务部门负责安排。

第二十五条  考场安排

(一)考场监考教师人数配置要求

1.考场内学员人数在50人(含)以下,该考场须配备至少2名监考人员。

2.考场内学员人数在50人以上,该考场须配备3-4名监考人员。

(二)考场中学员就座应满足单人单行隔位就座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主考、监考与巡考

(一)学院全体教职员工(含督导、外聘、选调、借调)均有义务参加考试的主考、监考或巡考工作。

(二)监考期间应规范着装,必须统一着常服(工装)、皮鞋,不戴帽。室外实操课程按规范要求着装。

(三)主考原则上由课程负责人、三级指挥长或技术九级以上人员担任,对考场负主要责任,负责试卷的发放和收取。

(四)教务部门、教学单位要组织做好考场巡视工作。

(五)监考人员一经安排不得随意更换,若考试当天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监考,必须在考试前书面向教学单位负责人请假,得到批准后由教学单位负责安排监考人员,并将监考调整方案报教务部门备案。

(六)监考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中国消防救援学院监考工作细则》完成监考工作,并主动配合主考、巡考人员工作。

(七)巡考人员要认真履行《中国消防救援学院巡考人员工作细则》,巡考结束后填写《中国消防救援学院期末考试巡视考场记录单》。

第二十七条  学员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学员在参加考试时应遵守《中国消防救援学院考场规则》,

如出现违纪作弊情况,按以下程序处理。

1.考试开始前监考人员要宣读考场规则,强调考场纪律。监考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提醒,发现违纪和作弊行为要当场认定并及时处理;

2.学员一旦有违纪作弊行为发生,应立即终止其考试,收缴考试试卷及作弊物证。将违纪情况如实记录在《中国消防救援学院考试监考记录单》中,具体操作步骤按《中国消防救援学院监考工作细则》中第8条处理。考试结束后立即将监考记录单连同作弊物证送教务部门;

3.巡视人员发现学员违纪作弊时,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视人员应在《中国消防救援学院监考记录单》上签名;

4.以其他方式或在教师评卷时发现的作弊问题,发现者或评卷教师应以书面报告的形式连同物证资料一同上报教务部门,发现者、评卷教师、学员管理单位须协助教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5.教务部门可通过现场证据、影像资料等对学员违纪、作弊行为予以核实,形成违纪和作弊的认定意见后,须在当日连同取证材料一并按规定处理;

6.监考人员、巡视人员和其他考务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若有违反《中国消防救援学院监考工作细则》及其他学院有关考试工作规定行为者,按《中国消防救援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  阅卷、试卷分析、装订存档要求

第二十八条  阅卷

试卷的评阅主要采取集中评阅和单独评阅两种方式,课程代码相同,由两名或两名以上任课教师授课的课程,试卷评阅采用集中流水评阅的方式进行。流水评阅的试卷,阅卷教师要在试卷首页所评阅试题的题号处签字,单独评阅的试卷,阅卷教师要在试卷首页总分数处签字。

阅卷教师须用红色签字笔或圆珠笔评阅试卷,不得使用铅笔 、黑色签字笔、黑色或蓝色圆珠笔、钢笔等评阅试卷。采用网络阅卷,授课教师须自行将成绩录入教学管理系统。

阅卷时须按题目和步骤进行阅卷,不允许按照只给总分的方式阅卷。正确的步骤划“√”,错误(或答案空白)的步骤划“×”。同一题目,可采用累积得分的方式给分,各步骤得分之和即题目得分;也可采用减去扣分的方法给分。题目得分应清晰书写在题目左侧题号处。

阅卷教师要将具体试题得分填写在试卷首页相应的题号内,每题所得分数累积即为总分。

阅卷教师要严格评分标准,认真评阅试卷。评阅完的试卷,一般不得修改。若确实存在批阅或登记错误需要修改,须在试卷上修改处签字。

评阅完的试卷要有复核教师进行复核。复核教师若发现异议时,须与阅卷教师商讨,对阅卷错误予以纠正。并在分数处分别签字,同时填写《中国消防救援学院阅卷、复核教师签字表》。

阅卷教师在阅卷过程中,存在敷衍了事、徇私舞弊等行为,按《中国消防救援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试卷分析

阅卷工作结束后,各课程教学组要对试卷内容和学员成绩进行分析研讨,如果在题目和整体试卷涵盖的知识点方面,学员答题正确率低于50%的,要对授课过程中的讲授情况、学员作业情况等进行分析,找出问题原因,以便及时改进。试卷分析(报告)、试卷分析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及样式见《中国消防救援学院试卷分析》。

第三十条  试卷装订和存档

(一)以教学班为单位将试卷封面、试卷首页、试卷分析表和试卷(包括学院各项考核)一同装订成册。试卷封面和试卷首页由教务部门统一印制。

(二)试卷装订工作原则上于每学期开学后2个月内完成。

(三)装订成册的试卷应以教学档案的形式由教务部门统一保存和管理,直至学员毕业离校三年后统一销毁。

 

第八章  缓考、补考、旷考和重修

第三十一条  学员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原则上应于考核前办理缓考手续。办理缓考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经学员所在教学单位和学员管理部门批准后,报教务部门审批存档。缓考课程可以参加一次重考,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并注明缓考。经缓考不及格的课程,可申请重修。

第三十二条  考试及考查课程成绩不及格(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

第三十三条  补考(缓考)通常在下一学期开学后 2 周内进行。成绩按及格、不及格或合格、不合格记录。补考不得缓考。

第三十四条  旷考成绩按零分记录,且不得参加补考。

第三十五条  学员需于课程开设学期前2周内在教学管理系统中完成重修课程的选课,并提交书面申请,未经选课者不得参与重修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三十六条  重修课程应当填写《中国消防救援学院重修课程申请表》,经教学单位及管理部门同意,报教务部门审批后执行,否则应顺延至再下一学期(学年)重修。学员重修期间需完成该门课程的课程作业,并参加该们课程的期末考试。

第三十七条  重修课程成绩在修课学期按实际得分记载,不覆盖原学期不及格成绩。重修后获得成绩及原成绩均记入学员在校期间平均学分。

 

第九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八条  学期考试结束后,应对考试结构进行检查,并对考试成绩进行核实,具体内容如下。

(一)考试结束后,教务部门要随机抽查考卷。每学期抽查的课程应不少于 4 门,试卷数不少于每年级 1 个教学班。补考后抽查的试卷应不少于补考试卷总数的 20%。

(二)考试结束后 1 周内,由各教学单位组织任课教师对本课程的考试工作及考试成绩作出评估,经负责人审阅后报教务部门。在新学期开始时,教务部门应对期末考试和毕业考试进行总结,并将结果一并通报全院。

(三)教师因工作失误需对已公布的成绩进行改正时,必须经教学单位和相关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务部门批准后,予以更正。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教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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