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防救援学院本科教育

China Fire And Rescue Institute Undergraduate Education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评价课堂教学质量,有效提升教员教学能力水平,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深入做好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系列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实行督导专家、部系(专业组)同行和在校学员三维评价机制。

第三条 评价对象为学期内承担一门必修课三分之一(含)以上学时教学任务的教员。

第四条 评价内容包括教学目标、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实施、教学效益等(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标准见附件1)。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院成立课堂教学质量评价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统筹领导,下设办公室在教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实施。

第六条 领导小组组长一般由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基础部、各系领导(专业组组长)组成。

办公室主任一般由教务部门领导担任。

第七条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领导、组织和监督教学质量评价工作。

(二)审定学期教学质量评价工作方案。

(三)召开会议安排部署教学质量评价工作。

(四)研讨和审议学期教学质量评价报告。

(五)学院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制学期教学质量评价工作方案,做好督促和落实。

(二)做好教学质量评价数据的检查、保管和保密工作。

(三)统计分析学期教学质量评价数据,公布评价结果。

(四)撰写教学质量评价分析报告。

(五)受理评价过程中的违纪举报。

(六)建立完善教员教学质量评价工作档案。

(七)学院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督导专家评价

第九条 根据每个学期教学情况,聘请若干督导专家成立学期督导专家评价组。督导专家评价组可以根据情况划分若干小组,每组3至5名专家。

第十条 督导专家一般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与拟评价课程相关的教学、研究或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督导专家评价组工作的基本要求是:

(一)每学期每名专家对每名任课教员开展听课评价,次数不少于2次(兼职督导听课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1学时。

(二)根据评价标准和学期评价工作要点,合理安排评价时间,对教员教学情况作出公正客观评价。

(三)学期课程结束前一周完成评价工作,汇总组内专家评价成绩并排名。

(四)评价工作结束一周内,根据评价情况,提交小组评价报告,客观分析学期教员教学工作,提出下一步改进意见建议。

(五)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适时与任课教员开展交流。

(六)做好评价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第四章 部系同行评价

第十二条 根据每个学期教学情况,基础部、各系(专业组)甄选若干校内教员组成学期本单位同行评价组。部系(专业组)同行评价组可以根据情况划分若干小组,每组3至5名评委。

第十三条 部系(专业组)同行评委一般为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学经验丰富、历年教学评价较好的教研室负责人、教学组长或骨干教员。

第十四条 部系(专业组)同行评价组工作的基本要求是:

(一)每学期评价人员对每名同行任课教员开展听课评价次数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1学时。

(二)根据评价标准和学期评价工作要点,合理安排评价时间,对教员教学情况作出公正客观评价。

(三)学期课程结束前一周完成评价工作,汇总组内评委评价成绩并排名。

(四)评价工作结束一周内,根据评价情况,提交小组评价报告,客观分析学期教员教学工作,提出下一步改进意见建议。

(五)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适时与任课教员开展交流。

(六)做好评价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第五章 在校学员评价

第十五条 在校学员评价于期末考试前2周内组织,参评人员为全体在校学员。

第十六条 学员评价的基本要求是:

(一)遵循回避原则,学员评价组织人员回避承担教学任务的学员队。

(二)学员参评率不少于本学员队(教学班)人数的90%。

(三)学员投票有效率不得低于学员队(教学班)参测人数的80%。

(四)2名任课教员共同承担同1门课程授课任务的,应分别组织学员评价。

(五)按照5%的比例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取平均值计为该项成绩。教员为多个教学班次授课的,取各个班次学员评价的平均值作为最后分数。

 

第六章 成绩构成与效用

第十七条 学期教学评价总分100分,其中,督导专家评价占40%、部系(专业组)同行评价占20%、学员评价占40%,即总成绩=督导专家评价成绩×40%+部系同行评价成绩×20%+学员评价成绩×40%。

第十八条 评价总成绩等级分为A、B、C、D四级。根据排名,每个测评组(高职组、中职组、初职组和实践组)内前20%的任课教员为A级,后10%的为C级,其余为B级,个别评为D级。

第十九条 教学质量评价A级作为“优质课教员”表彰、教员评先评优、晋升技术职务(等级)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学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结果计为A级,且不占评定比例:

(一)学院接受上级单位考评(核)时,教员承担教学工作考评(核)授课任务,授课成绩优秀或所带学员课程考核成绩优秀。

(二)被学院以上级别的单位评为教学名师、优秀教员、优秀教练员、育才金(银)奖。

(三)教员(学员)参加学院以上级别教学、学科竞赛活动(不含学院备赛阶段人员),且获得竞赛前三名。

(四)学员参加抢险救援实战,受到学院以上级别表彰奖励,发挥突出作用的带队教员。

第二十一条  授课教员学期内发生一次与课堂教学直接相关的一般教学事故(教学事故的认定标准见附件2),该学期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A、B级)降一等级。

第二十二条  学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结果计为D级:

(一)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准则。

(二)总体评价分数低于60分。

(三)学员评价分数低于60分。

(四)发生一次以上(含一次)与课堂教学直接相关的严重或重大教学事故,或两次以上(含两次)与课堂教学直接相关的一般教学事故。

(五)接受上级单位考评(核)时,教员承担教学工作考评(核)相关授课任务成绩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评价为C级的教员,课堂教学质量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约谈,指出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指导改进教学工作。

连续2次评价为C级的教员,课堂教学质量评价领导小组将组织同行、专家组,对其第3次课堂教学进行不少于3次的随堂听课和业务指导帮扶。

连续3次评价为C级或一次评价为D级的教员,则停课待岗。停课待岗教员必须参加教员培训,培训合格后方能再次承担授课任务。

 

第七章 评价监督机制

第二十四条  部系(专业组)同行评价完成并向教务部门报送评分后,教务部门反馈督导专家评价和学员评价评分,由部系(专业组)分组汇总本单位教员授课质量评价成绩,经教务部门审核确定排序后,报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价领导小组综合确定审批,并进行网上公示。

第二十五条 评价过程中,禁止任何形式拉票、弄虚作假行为,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透露评价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全院师生可就存在评价拉票、弄虚作假等违规现象和评价工作泄密行为,向评价工作办公室和领导小组逐级实名反映或举报。

领导小组将组织工作人员对实名反映或举报情况进行调查。违规情况属实的相关教员,评价成绩认定为D级。泄密行为情况属实的相关人员,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若参评教员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可逐级提出申请复评,复评在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价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教务部门组织,部、系(专业组)配合完成。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教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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